丢失***后怎么处理都在这里

2017-11-24  来自: 湛江市环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74


丢失“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

《***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仅供参考)

纳税人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具方按丢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具方单位公章作为入账凭据。

***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 ***的***联或者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说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规、***编码、***号码等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应取得***联的复印件,***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登报申明

(1)***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生被盗、丢失时***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即:发生***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机动车销售 ***

《***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 ***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 ***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 ***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 ***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 ***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 ***。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 ***办理相关手续。 

关键词: ***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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