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具方按丢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具方单位公章作为入账凭据。
***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 ***的***联或者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说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规、***编码、***号码等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应取得***联的复印件,***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