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三、《关于确定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湛地税发【2002】32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地税发【2009】228号),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废止。
开发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在湛江海滨宾馆会议室联合举办“百里挑一·财税知识竞赛活动,竞赛按照个人报名、企业推荐、审核把关、考核预选的程序进行,来自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系统共63家企业126名财务人员参加了紧张、激烈的竞赛。环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吴林霞荣获竞赛第 一 名。